發布時間:2017-06-12 發布者:綜合管理部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薄秳趧雍贤▽嵤l例》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薄秳趧张汕矔盒幸幎ā返诙畻l“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钡诙臈l“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睆纳鲜鲆幎闯?,用工單位如果違法退回勞務派遣員工,則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將面臨處罰。但是,用工單位違法退回面臨處罰之后,勞務派遣員工如何處置,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如果出現該情況,首先明確的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仍舊存續。勞務派遣員工應當有權選擇繼續在用工單位工作,要求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者選擇退回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另行派遣,同時要求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